5.3 应急照明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要求参照北京市标准计量局颁发的《应急灯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DBll00A7001—90)的有关规定和地下建筑实际情况制订的。 5.3.1.2 疏散标志灯的疏散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第7.2.3条和第7.2.4条基本一致;疏散照明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1x,主要考虑安全通行,这较CIE要求最小为1lx为低,但按不小于0.21x可以避免人员碰撞障物的要求,考虑我国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取不宜低于0.51x较适宜,并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相一致。 5.3.2 备用照明的设置场所主要按正常照明熄灭后需要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或活动的房间和场所确定的,主要由人员密集场所、重要房间和与消防有关的房间等三部分组成。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由于在火灾初期需紧张工作,需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考虑到地下建筑内与消防有关房间数量较多,大中型工程面积可达几百至上千平方米,为节省备用照明的费用,主要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更为明显,但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因此规定在工作部位需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房间的备用照明照度与正常照明照度的百分比与CIE标准相一致。 5. 3. 3 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后会使危急病人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必需设置安全照明。 5. 3. 4 应急照明光源的选用主要考虑在满足转换时间的基础上节能的要求,采用光效高的光源。 5. 3. 5 应急照明的四种电源是当前地下建筑中最常用、并能有效地保证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的供电方式,可根据工程实际选用;在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地下建筑,为满足部分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为5s及以下时,宜同时设置蓄电池组或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但蓄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可适当减少。 5. 3. 6 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主要以线路、开关、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控制作出具体规定,以满足应急照明对可靠性的要求。 5. 3. 7 为保证应急照明的可靠性,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线路和穿越防火分区应采用与疏散照明线路要求相同的防火措施,即按第5.3.7条(2)的规定,不致因某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影响其它部位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 根据国内生产导线和电缆的实际情况和地下建筑的实践经验,规定对疏散照明线路的要求,并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第7.1.6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按近几年国内部分工厂已生产耐火电缆、电线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线路直接明敷的内容,如苏州电缆厂生产的NH—VV型聚氯乙烯耐火电缆和NH—BV型聚氯乙烯耐火电线,其耐火性能符合IEC331的规定,在750—800℃火焰中燃烧3h后,在额定电压下不击穿的要求;北京市东风电缆厂生产的BTT型矿物绝缘电缆又称防火电缆,裸电缆长期使用温度为250℃,短时或非常时期可接近1083℃,由于价格较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贵7~10倍,需控制使用范围,所以未予推荐使用。穿管明敷要求采用阻燃性硬质管主要按近年来国内已生产阻燃型硬质塑料管(PVC)较使用金属管外涂防火漆可节省钢材、费用、且施工方便等优点;暗敷可采用硬质管,不强调用金属管。